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秀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秀惠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王秀惠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第4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規定,於民國111年5月12日裁定羈押及同年8月12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羈押被告之期間即將屆滿,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訊問後對起訴書所載之各次犯行坦承部分犯行。本院審理後,認被告涉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恐嚇危害安全及違反保護令罪嫌,已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111年1月24日及2月2日先後涉嫌違反保護令2次,隨即於111年2月19日涉嫌以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之方式違反保護令,及111年2月21日再次涉嫌恐嚇危害安全。是被告於短暫期間內密集違反保護令及恐嚇危害安全,甚至有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著手行為,次數繁多,被害人有2人,足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第4款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所規定之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院考量被告犯罪動機及於本院審理之辯解,復斟酌全案事證,仍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第4款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所規定之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尚難因具保、限制住居或責付而使之消滅。至被告謂其家中父親亟需照料等情,惟此核屬被告個人或家庭因素,均不足以排除本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再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犯行危害社會安全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且本案經送慈惠醫院對被告進行關於其案發時行為能力之精神鑑定,已於111年9月16日完成鑑定,尚待進行後續勘驗及審理程序,且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故認對被告執行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綜上各情,本院認本件羈押原因仍尚存在,且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第4款規定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規定予以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10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洪碩垣
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