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7550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務人 陳淑 債務人 林發修
一、債務人陳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叁萬玖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淑、林發修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陸拾陸萬叁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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