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7550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淑林發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對債務人林發修就本金為新台幣貳佰陸拾參萬玖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利息、違約金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淑、林發修發支付命令。惟查帳號為Z000000000之借款,債務人陳淑為借款人,債務人林發修非借款人亦無連帶保證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林發修連帶給付本金新台幣貳佰陸拾參萬玖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利息、違約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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