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7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世 明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1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發還予 林世明
理由
一、聲請人林世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下稱臺西分局)員警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聲請人住處搜索,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惟因聲請人子女目前急需資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上開物品予聲請人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得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得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36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犯重利、持有空氣槍等案件,經臺西分局員警於101年11月14日持本院核發之101年度聲搜字第637號搜索票至聲請人雲林縣臺西鄉○○村○○00號住處搜索,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有上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足證(見臺西分局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第125-129頁),此經調取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18號全卷核閱無誤。本案聲請人所涉重利、持有空氣槍案件,分別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6432號、第6498號、102年度偵字第419號、420號、421號、2840號提起公訴,而上開扣押物原由雲林地檢署贓物庫於101年12月5日收件登錄為101年度保字第1121號,並同步移送至本院由本院贓物庫於102年12月5日收件登錄為102年度保管檢字第318號7-1,有扣押物品清單2紙在卷可憑(雲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6498號卷第6頁;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18號卷一第57頁),嗣聲請人林世明所涉犯重利案件部分,業經本院於103年4月11日以102年度訴字第718號協商判決在案,並已確定,如附表所示扣案物於該判決書未列作證據使用,亦未宣告予以沒收,且上開扣案物亦與聲請人林世明另涉犯持有空氣槍案件(由本院審理中)無涉,是上開扣押物已無留存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發還,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尤開民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備註│├──┼────────────────┼────────┤│1│臺西郵局存摺(戶名: 林琮瑋 ,郵局│本院102年度保管│││代號700、存簿帳號:0000000-0000│檢字第318號7-1│││111號)1本│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2│臺西郵局存摺(戶名:林世明,郵局│本院102年度保管│││代號700、存簿帳號:0000000-0000│檢字第318號7-1│││089號)1本│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3│花旗(臺灣)銀行麥寮分行活期儲蓄│本院102年度保管│││存款存摺(戶名:林世明,存款帳號│檢字第318號7-1│││:0000000000號)1本│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4│雲林縣臺西鄉農會存摺(戶名:林世│⒈本院102年度保│││明,分行代號:616,帳號:013722│管檢字第318號7-│││0000000號)1本及臺西鄉農會晶片│1扣押物品清單編│││金融卡1張│號3。││││⒉當初查扣時漏未││││記載臺西鄉農會晶││││片金融卡1張。│├──┼────────────────┼────────┤│5│林世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本院102年度保管│││號)晶片金融卡1張│檢字第318號7-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6│林世明花旗銀行晶片金融卡1張│本院102年度保管││││檢字第318號7-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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