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38號原告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育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立動物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5,786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996,000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8,961,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803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50,203元,尚欠3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