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224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鈴三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請求標的之金額若干?(未到期之租金不能請求核發支付命令)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台灣鈴三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