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基簡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友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3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友證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零捌公克)連同包裝袋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犯罪事實部分並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標題一第5至8列所載查獲經過補充更正為「嗣於同日下午3時30分許,在基隆市○○區○○街○○○號前,遭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員警盤查,楊友證於員警有確切之根據得合理懷疑其持有毒品前,主動將其藏置夾克口袋內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警秤毛重0.32公克)交付員警扣押,並於警詢時坦白供述上開犯行,而自首接受裁判」,證據名稱部分另補充「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警攝照片3張」。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永祥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5342號被告楊友證男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瑞芳區建基新村7之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友證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0年11月13日下午3時30分許,在基隆市○○區○○街上之「碧海擎天」社區中庭內,向綽號「阿根」成年男子購買甲基安非他命1包而持有之,嗣於同日下午3時30分許,經警在基隆市○○區○○街○○○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210公克、驗餘淨重0.1108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友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於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未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而上開扣案物經送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1月18日航藥鑑字第1010105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108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檢察官王如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杜承翰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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