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217號債權人 陳桂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簡 勝川、 張簡勝惠張簡月汝張簡誠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被繼承人張簡水格之除戶戶籍謄本到院。
二、請具狀提出被繼承人張簡水格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等有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函文等相關資料到院。
三、請具狀提出繼承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紀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