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766號抗告人 李維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間返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國110年5月20日110年度執事聲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命抗告人提出抗告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0年度執事聲字第27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狀內表明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抗告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林翠華法官陳賢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