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6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宏運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