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限期行使權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75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水池 相對人許 陳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 許陳秀敏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許陳秀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