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王明山
王素華 王素瓊 王素娥 王文政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0樓 王文逸 上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許瓈丹 被告漢林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秋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被告 唐丞勛
一、上列原告因民國109年度交訴第142號過失致死案件,認為被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同案被告 王文正 、元邑世界資源有限公司部分,業另調解成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王惠芬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