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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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反訴原告 王秋萍 上列當事人就本院106年度婚字第82號離婚等事件提起反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因反訴原告未據繳納上開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