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所犯肇事逃逸罪係死刑、.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王瑜玲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