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聲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家聲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聲字第384號聲請人 劉家榮 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六日死亡)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叁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4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嗣依 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468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7年12月18日刊登於民眾日報。茲因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已由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司執字第6479號拍定在案,近日將進行分配程序,而聲請人自公示催告至今,尚未有任何甲○○之親屬與聲請人聯繫,故無法召開親屬會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又聲請人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已支出新臺幣(下同)2,90
0元(含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本件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聲請費1,000元及登報費用900元),為向本院執行處聲明參與分配,狀請本院酌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
三、經查:㈠本件被繼承人甲○○死亡後,其繼承人等均已拋棄繼承權,
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乙節,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468號民事裁定1紙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上述裁定外,另據其提出財政部
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8月11日雄院高98司執吉字第6479號函各
1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有上開土地及建物共2筆,合計現值1,201,000元,並積欠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27,705元,有上開遺產清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8月11日雄院高98司執吉字第6479號函附卷可參。又其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除此之外,即無其他債權人陳報債權、債務或遺贈;又聲請人業已公示催告、登報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通知債權人陳報債權、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及強制執行程序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35,000元(含已代為墊支之相關費用900元【其中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468號公示催告聲請費,及本件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聲請費,已經裁定明示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應予扣除】)為適當,爰酌定如
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依法應由關係人(包括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經核本件聲請事件,應徵之程序費用為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規定,應由遺產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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