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363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周秋菊附表:
┌───────────────────────────┐│㈠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㈡不動產登記謄本(須含他項權利部),及其市價之證明文件││。│├───────────────────────────┤│㈢房屋貸款繳息清單。│├───────────────────────────┤│㈣聲請人配偶乙○○之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核發之││96年度所得資料清單。│├───────────────────────────┤│㈤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㈥查明債權人清冊是否漏列房屋貸款之債權人(日盛銀行或其││他?);若是,債權人清冊應增列上開債權人,載明債權人││之名稱、地址、債權數額、擔保標的物之價值(市價)及實││行抵押權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並重新依債權人之││人數提出債權人清冊之繕本。│└───────────────────────────┘~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