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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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宗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2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宗裕犯如附表所示之叁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宗裕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宗裕因犯詐欺罪等3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於97年1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1又與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97年度審聲字第8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而受刑人嗣經入監服刑後,已於99年11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現假釋付保護管束尚未期滿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刑事判決書3份及刑事裁定書2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以前揭判決意旨及說明,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已執行附表編號1之有期徒刑部分乃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楨珍附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受刑人黃宗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6.01.17│96.05.21│96.01.30││││││├──────┼────────┼────────┼────────┤│偵查機關(自│高雄地檢96年度偵│高雄地檢96年度毒│高雄地檢97年度偵││訴)年度案號│字第9422號│偵字第5392號│字第21484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6年度簡字第2588│96年度簡字第5547│98年度審簡字第││││號│號│1575號││├──┼────────┼────────┼────────┤││判決│96.05.31│96.10.02│98.04.29││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6年度簡字第2588│96年度簡字第5547│98年度審簡字第││││號│號│1575號││├──┼────────┼────────┼────────┤││判決│96.07.02│96.10.22│98.05.25││判決│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減更字第171號(│字第136號│字第8141號│││已執行完畢)││││├────────┴────────┤│││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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