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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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26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證券被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2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大入股份有限│上海商業儲│2089-9│48,900元│99年4月1日│DR0000000││││公司│蓄銀行前金│││││││││分行││││││├──┼──────┼─────┼──────┼────────┼───────┼──────┼───┤│002│ 朱宗得 │高雄銀行鳳│105228│81,700元│99年3月30日│BHA0000000│││││山分行││││││├──┼──────┼─────┼──────┼────────┼───────┼──────┼───┤│003│楊 黃玉美 │星展銀行南│000000000000│60,000元│99年3月12日│BB0000000│││││高雄分行││││││├──┼──────┼─────┼──────┼────────┼───────┼──────┼───┤│004│ 李太宏 │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173,000元│99年4月5日│RE0000000│││││業銀行大順│4││││││││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