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春安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春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春安因殺人等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重訴字第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禠奪公權6年確定,於97年4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1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楊貴雄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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