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宗裕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宗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宗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以94年度上訴字第33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確定,於民國95年1月27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1年12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李釱任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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