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蕭木水受刑人蕭慶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蕭木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蕭慶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蕭木水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查,本院經審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執行卷宗後,受刑人確經傳喚、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足見受刑人確實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