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9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9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936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松濂侯竣元袁禧霙徐明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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