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510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江綺雯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 戴楨世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戴楨世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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