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47號聲請人 黃南斌 相對人 方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方紀美(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黃南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方紀美之監護人。
指定 黃雅琴 (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即相對人方紀美(年籍資料詳主文)於民國(下同)101年間起因罹老年痴呆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提起本件聲請,請求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身份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修正後之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前往屏安醫院,於鑑定人 黃文翔 醫師前勘驗所見,相對人坐於椅子上,外觀四肢健全,惟據聲請人稱其無法起身行走,客觀上無行動能力;衣著尚適當,身體無異味,家屬稱相對人無法自行進食、沐浴、更衣,須包覆尿布清理便溺,欠缺生活自理能力;又點呼姓名,其無反應、詢問其生肖、年籍,亦無反應,雖可眼神接觸,但欠缺語言溝通能力。本院另就相對人之心神狀況訊問鑑定人,經鑑定人鑑定結果:相對人為極重度老年失智症患者,目前在家中由家人僱請外籍看護照護。身體狀態檢查方面,下肢肌肉嚴重萎縮、無行動能力。眼神呆滯,目光茫然,無法與人做口語溝通。因理解能力明顯受損,語言表達能力亦受損,無法正確了解他人意思之表達,無法回應任何問題,也無法使用肢體語言。臨床經驗及個案日常生活功能判斷已達極重度失智之程度。精神狀態方面,無法言語,認知功能嚴重受損,無法辨識親人。行為退化,長短期記憶及對於時間、地方、人物之定向能力明顯喪失。日常生活狀況方面,其進食、沐浴、移動身體等均完全無法自理。無法站立、走動,靠他人餵食及處理大小便。無法自行購物、無法做簡單之兩位數加減計算、無法辨識錢幣幣值,不會到金融機構辦理存提款,不知如何保管與儲存自己之財物,完全無處理財產之能力,亦無職業、社交或自我安排休閒活動之功能。個案各項功能退化嚴重,生活完全無自理能力,必須長期依賴醫療或養護機構照顧,目前已經處於極重度失智狀態而導致認知功能嚴重失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處理個人法律事務及從事個人財務管理,已達監護宣告之標準等情,有本院103年12月25日訊問筆錄、屏安醫院103年12月25日屏安醫字第(103)0507號函檢送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憑。本院綜合上開勘驗結果及鑑定人之意見,認相對人確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方紀美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查,受監護宣告人有配偶即聲請人,育有一子三女,俱成年。聲請人黃南斌係方紀美之獨子,有意願擔任監護職務,且認有監護能力,平日即由其處理受監護宣告人事務,且其陳稱其姐妹俱同意由黃南斌擔任監護人,本院認適任之,是由聲請人黃南斌擔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方紀美之最佳利益,爰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之規定,選定黃南斌為受監護宣告人方紀美之監護人。另本院參酌黃雅琴為受監護宣告人之三女,對於方紀美之財產狀況應知悉甚稔,爰依上揭規定,指定黃雅琴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第1099條第1項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黃南斌對於受監護宣告人方紀美之財產,應會同黃雅琴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