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01號原告 林裕翔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
蘇柏瑞 律師被告 謝淑鈴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另訂民國104年1月23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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