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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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80號原告森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毓鴻 被告陞寰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瑋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協議書貳、特別條款參肆約定:「本協議所生糾紛,立約人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等語(本院司促字卷第13頁),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