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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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18號原告 林遠琪 被告 吳昆育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複代理人 徐品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6,8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