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66號原告 張芯瑀 (原名 張雅芳 )訴訟代理人 俞力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東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於其Line動態訊息上及Line社群軟體家族群組內以公開方式刊登道歉啟事30日。」,訴之聲明㈠訴訟標的金額為250,000元(利息係屬附帶請求不併算之);訴之聲明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3,000元【計算式:250,000元+3,000元=25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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