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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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94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㈠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 曾志偉 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曾志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7,625元(利息、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882號案件)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69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另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聲明及主張之事實理由,並將繕本送達對造。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