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5號聲請人 宋清彬 相對人 葉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肆仟元後,本院一○五年度司執字第一一八七七九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二六三九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返還本票)等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聲請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4張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899號),並持如附表編號1、2、4等3張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聲請本院強制執行(105年度司執字第118779號給付票款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財產進行查封。因聲請人已另行對相對人起訴請求確認系爭本票之債權不存在及返還系爭本票(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39號返還本票等事件),如系爭執行事件所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聲請人願供擔保,依法請求裁定准予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執票人已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而聲請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票據債務人如主張除票據係偽造、變造外之其他妨礙或消滅執行人票據權利事由,或於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送達後逾20日,對執票人起訴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即得聲請供擔保准許停止執行程序之進行。又按法院依法裁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所定之擔保金,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529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等為由,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查,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係相對人持系爭本票及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899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現尚未終結,而聲請人已以兩造間不具票據之債權債務關係為由,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訴訟,現由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639號繫屬審理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及本院
106年度訴字第2639號卷宗查閱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財產為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
440萬元,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為無法即時運用該筆資金所受相當於利息之損失,且該利息損失應按票據法之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較為客觀。又本院10
6年度訴字第2639號民事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已超過165萬元,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推定上開民事事件至第三審終結之訴訟期間為4年4個月(該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期限1年4個月,第二審審判案件期限2年,第三審審判案件期限1年)。是本院綜合上情,認為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114萬4,000元為適當【計算式:440萬元×6%×(4+4/12)=1,144,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蘇文熙┌────────────────────────────────────────────────────────────┐│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5年度司票字第389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5年3月1日│1,000,000元│105年6月1日│105年6月1日│WG0000000││├──┼───────────┼─────────┼───────────┼───────────┼────────┼──┤│002│105年3月17日│2,400,000元│105年5月30日│105年5月30日│WG0000000││├──┼───────────┼─────────┼───────────┼───────────┼────────┼──┤│003│105年3月20日│1,000,000元│105年6月1日│105年6月1日│WG0000000││├──┼───────────┼─────────┼───────────┼───────────┼────────┼──┤│004│105年3月28日│1,000,000元│105年6月1日│105年6月1日│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