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一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送達代收人 張銀揚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六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晉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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