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六號
原告蔚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 陳鴻謀 律師被告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號七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係在台北市,債務履行地經原告法定代理人到庭陳明亦為被告位於台北市之公司所在地,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國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