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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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144號
原 告 謝雅棻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李佩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4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