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5號
債權人 張火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翁金國 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定。
二、經查:
㈠法院在支付命令核發程序係無權作實體調查,乃悉依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形式審查判斷得否核發支付命令;合先敘明。
㈡按乙○○主張其母 張翁芹 菜係 翁贊榮 之養女,故張 翁芹菜 就
翁贊榮之遺產有繼承權,進而乙○○亦得再轉繼承等情,雖提出有戶籍資料以佐,但本院形式審閱該戶籍資料,就最早之「福建省金門縣戶籍登記簿」觀之,翁芹菜與另一人 翁桂香 之稱謂乃均為「家屬」,係有別其他子女之稱謂,且均未見有任何關於養女之記載,然而「家屬」與養女,並非等同,況倘「家屬」可係養女者,則另一人翁桂香是否也是養女,而可能也有繼承權?故如乙○○要謂「家屬」即係養女者,乙○○理應再提出相當之法律論據。
㈢再本院就乙○○提出之台灣士林地區戶籍資料形式觀之,因該戶籍資料係翁芹菜遷往台灣居住後,才再登錄之資料(該戶籍資料有顯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印製之文字),屬於轉載或續載性質之文書,因此理應要呈現上開福建省金門縣戶籍登記簿之資訊,而倘翁芹菜確實為養女者,該台灣士林地區戶籍資料即理應將養女、養父母、生父母之資料逐一登錄,方為合乎戶政文書程式之記載,但該台灣士林地區戶籍資料竟然就直接登錄 張翁芹菜 之父為翁贊榮,且無任何收養資訊之記載,從而,該台灣士林地區戶籍資料之正確性即非無存疑。
㈢據上,因本院從第一手資料即「福建省金門縣戶籍登記簿」,未能得見翁芹菜即係翁贊榮之養女,且由乙○○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其亦自述翁贊榮之養子 翁炳賢 在鄉公所調解筆錄上說不認識翁芹菜乙節,則本院對於乙○○主張翁芹菜係翁贊榮之養女,就翁贊榮之遺產有繼承權,即難逕認可採,進而,乙○○主張甲○○侵占其本於再轉繼承可得之遺產,亦未能認有理由,故爰予駁回乙○○對甲○○之支付命令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