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443號聲請人甲○○關係人 吳秀英
丙○○上列聲請人對乙○○○○○○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關係人丁○○」之記載,應更正為「關係人吳秀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家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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