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204號上訴人金正好吃品牌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志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世金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96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