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8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慶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慶安因詐欺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梁慶安因詐欺等4罪(包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1號、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11號、110年度原訴字第81號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曾請求檢察官就該4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其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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