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26號上訴人 陳正任 被上訴人 張庭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26號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9,6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零柒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