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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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44號原告 簡麗雲 訴訟代理人 馮如華 律師被告 翁啟文 訴訟代理人 陳榮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2月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3月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4月2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