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正琛受刑人賴錦榮上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正琛因被告即受刑人賴錦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36號執行案卷,被告經合法傳拘未到,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及送達證書影本3紙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