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9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人 陳正欽相 對人即債務人 蔡定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壹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