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198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紹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吳震雄 即東昌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於狀尾蓋有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㈡查報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釋明,倘原聲請狀記載有誤,並請具狀更正。
㈢陳報本件服務費2694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