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22號
原告 韓林欵
被告 張偉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22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羅國鴻
法官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于君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