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更(一)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34號上訴人 興瑜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智彥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彭首席律師 葉鈞 律師被上訴人 黃鈴財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高文心 律師 王萱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2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黃炫中法官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