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67號聲請人 蔡勝璋蔡明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雅慧┌──────────────────────────────────────────────┐│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蔡明豐│台中商業銀行營業部│99年10月13日│35,000元│BDA0000000││├──┼─────────┼─────────┼──────┼──────┼──────┼──┤│002│蔡明豐│台中商業銀行營業部│99年10月18日│7,000元│BDA0000000││├──┼─────────┼─────────┼──────┼──────┼──────┼──┤│003│蔡明豐│台中商業銀行營業部│99年11月10日│110,000元│BDA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