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1235號債權人 杜明惠 債務人 林麗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麗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麗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0年4月12日之法律依據到院(狀附本票影本所載之到期日係101年12月31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