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1229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債務人 曾金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金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曾金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本件債權於法定移轉後,業經通知債務人之通知併其證明文件(依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80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提號第4號參照)。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