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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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99號
聲請人 林欣儀
代理人 蕭仁豪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6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114年3月5日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14年5月9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6+1)×10×51=3,570。
二、聲請人債務總金額雖達999,516元(金融機構債權685,703元+非金融機構債權313,813元),查聲請人僅年約35歲(79年生),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
三、查聲請人前曾參與前置協商,嗣協商不成立並於113年8月27日結案,是請說明該次協商不成立原因,並提出相關文件。
四、請陳報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近6個月每月收入數額,並提出相關收入釋明文件。
五、請提出足以佐稱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膳食費、水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勞健保費、租金、有線電視及網路費等文件,或以新北市最低生活費1.2倍,作為其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
六、請陳報受扶養人母親之近2年(112年、113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相關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並說明母親受其扶養之必要,又扶養義務人為何?如何計算負擔扶養費之數額(扣除補助津貼)?
七、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名下塔位之市價為何?
八、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
九、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及餘額證明,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