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66號

聲請人 陳式銘

代理人 吳承祐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陳立格 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至二行關於「失蹤人陳立格(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稱失蹤人)為聲請人之父」之記載,應更正為「失蹤人陳立格(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稱失蹤人)為聲請人之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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