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66號
聲請人 陳式銘
代理人 吳承祐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陳立格 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至二行關於「失蹤人陳立格(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稱失蹤人)為聲請人之父」之記載,應更正為「失蹤人陳立格(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稱失蹤人)為聲請人之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