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96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鄞榮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漢洲 等6人間108年度勞訴字第96號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322,
0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許婉真